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042号
原告:汪继芳,女,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旺保,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继芳诉被告黄旺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继芳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继芳负担。
审判员 叶 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碧玉(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