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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351-1号

申请执行人王艺然与被执行人姚梦茹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艺然,姚梦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王艺然,女,200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周庄新村四巷**号*户。被执行人姚梦茹,女,1996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镇姚庄行政村姚庄****号。担保人张颖颖,女,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镇姚集幼儿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艺然与被执行人姚梦茹侵权纠纷一案,担保人张颖颖保证姚梦茹于2016年6月3日前到本院协调此案,逾期由担保人张颖颖承担连带责任,但姚梦茹未按担保确定的时间前往本院协调,同时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梦茹及其担保人张颖颖343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