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4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代表人徐xx,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xx、端xx、徐xx、王xx、滕xx、甘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李xx、端xx、徐xx、王xx、滕xx、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案无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雪红
人民陪审员 魏佳佳
人民陪审员 张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