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2民初916号

耿公民与蔡转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耿公民,蔡转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916号原告耿公民,男。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转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公民与被告蔡转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公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公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耿公民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耿公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卓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