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11-3号
原告:段某红,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小辛集乡。
委托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满,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小辛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红诉被告李某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