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反诉被告):芜湖龙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许祚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反诉原告):姚志伟,民营企业主。本院在执行朱永宏与宋厚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宋厚启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张传海
代理
审判员 汤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