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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48号之一

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鱼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仁山,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从2014年9月5日起至本金还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6080元,负担执行费4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仁山在中国银行***支行的户,账号为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