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752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法定代表人蔡巍。委托代理人徐关华,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瑜,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辰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