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722号
原告:李某。
原告:付某某。
被告: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