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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722号

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付某某,冀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722号

原告:李某。

原告:付某某。

被告: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某、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