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组织机械代码:57289645-5。法定代表人徐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法定代表人李永振,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浩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边希路,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械代码:05621433-1。法定代表人王晓雪,经理。被执行人边涛。被执行人王晓雪,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4号院8号楼4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70303198111187468。被执行��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法定代表人郭贵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与边涛、王晓雪、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浩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边涛、王晓雪、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浩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虽有查封财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0580453.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2015)淄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晓伯
审 判 员 曹继明
审 判 员 孙兆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初勤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