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94号
申请执行人:吴家阳,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孔培祥。
被执行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培祥,经理。吴家阳与孔培祥、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