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5秀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赟、代理检察员陈振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23时,被告人邢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海南省商业学校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A贩卖毒品一小包,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邢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华为牌白色手机一部,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从A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从A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439克;从邢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2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A的证言、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46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存有特情引诱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二小包、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gll0bppzuxsgfcs8hx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杜良璋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岑永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