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28号
申请人:陈涛,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人:郑裴安,男,汉族,2013年3月3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理人:郑义���,农民,系郑裴安爷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申请人陈涛、郑裴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涛、郑裴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涛赔偿郑裴安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4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
二、陈涛、郑裴安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永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