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74号罪犯翟旗峰,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西铁中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9日止),罚金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0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4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10月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旗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个。
本院认为,罪犯翟旗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旗峰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3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