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8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士兰,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吴凤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金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金顶,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兰芬,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张士兰因与被上诉人吴金云、吴金顶、张兰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 巍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