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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104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42号罪犯王金龙,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0西监刑执减字第17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李强,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3次,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