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288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马春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翔钊 百度搜索“”
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288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马春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翔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