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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288号

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288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马春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翔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