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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603号

北京国盛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启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国盛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王启洪,高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盛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下庄村126号。法定代表人闫振国,经理。被执行人王启洪,男,195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玉华,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国盛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启洪、高玉华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6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