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盛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下庄村126号。法定代表人闫振国,经理。被执行人王启洪,男,195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玉华,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国盛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启洪、高玉华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6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