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158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宁秋。
被告:田野。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宁秋、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