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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158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蒋宁秋、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蒋宁秋,田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158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宁秋。

被告:田野。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宁秋、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