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田某被告陈某某本院2015年9月21日对田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5)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11行“2013年”补正为“2014年”。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勇 来自
田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田某被告陈某某本院2015年9月21日对田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5)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11行“2013年”补正为“2014年”。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