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15号罪犯梁建宝,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李强,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建宝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罚金缴纳20000元,监狱内年消费13577.1元。
本院认为,罪犯梁建宝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在监狱年消费超出一般狱内消费水平,足见有一定退赔能力的情况下,罚金数额巨大仅缴纳少部分,且该犯诈骗赃款,至今未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宝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