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尹军和.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尹军和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众多、执行标的大,本院依法查封了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8号银色家园8-10、8-12号商铺,并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该商铺本院正在变卖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天然气未接通违约金共计11889元,诉讼费137元、执行费81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峰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