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165号罪犯王晓杰。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2001)石刑初字第229号、(2002)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9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2月10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王晓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8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