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陈瑞志,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
被执行人:陈学平,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办事处。
被执行人:马瑞玲,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陈瑞志与被执行人陈学平、马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4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