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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2207号

杨杰洪、孔凡序与郑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凡序,杨杰洪,郑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207号原告孔凡序,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杰洪,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启文,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素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序、杨杰洪诉被告郑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序、杨杰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序、杨杰洪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序、杨杰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原告孔凡序已预交),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孔凡序、杨杰洪各负担565元。

代理

审判员  邱竟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