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94号罪犯邢汉明,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西刑二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邢汉明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汉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邢汉明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亦未退赔赃款,又不积极履行罚金,悔改表现一般,故对该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汉明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