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367号原告张胜云,196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新光工艺美术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南阳巷13号。法定代表人贾菊,该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云与被告哈尔滨市新光工艺美术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胜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张胜云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胜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兆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