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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3698号

陈友彬与重庆市涪陵区乾宜忠兰再生资源回收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友彬,重庆市涪陵区乾宜忠兰再生资源回收站,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698号原告陈友彬,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城(原告之子),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乾宜忠兰再生资源回收站,注册号50010220000502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鹅颈关村3组。负责人张忠兰。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9150010273393655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办公综合楼3026室。法定代表人何守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彬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乾宜忠兰再生资源回收站、重庆市涪陵区浩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彬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友彬负担。

审判员  叶松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