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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002号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与高洪银、林英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高洪银,林英省,陈祖撑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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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002号

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泗淋村定向路。

负责人:陈道富,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善好,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洪银。

被告:林英省。

被告:陈祖撑。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诉被告高洪银、林英省、陈祖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卢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