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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1047号

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与李海洪、第三人寇彬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李海洪,寇斌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民初1047号原告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96263641J。法定代表人贺志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大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育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洪,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双星乡。委托代理人敬长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寇斌,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榉溪乡。

原告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洪、第三人寇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徐晓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大明和彭育全、被告李海洪及委托代理人敬长君、第三人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包了龙之梦酒店内部装修工程,承包后将九楼楼面部分安装工作交由第三人寇彬承包,并签订了《木作(固装、活动家具)安装合同》。第三人寇彬又将九楼8-16号房间转包给杨顺波,也签订了上述合同。杨顺波又将8-16号房间转包给李隆华,李隆华是被告李海洪的父亲,第三人寇彬与杨顺波、李隆华之间是劳务转包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并不是原告雇佣的,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在工地上受伤的。被告申请仲裁,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李海洪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寇彬与杨顺波、李隆华之间并非分包和转包关系,李隆华是按件计酬的工人,是组织人力施工的工人。被告受伤是在酒店装修施工中受伤的,认为仲裁裁决是正确的。第三人辩称,自己确实承包了部分工程,但是因为工程量大,就分了一部分给杨顺波,并且没有赚取差价。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成都市晓峰商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成都龙之梦城B地块酒店装饰工程家具订购制作安装工程合同》。2015年8月30日,原告将龙之梦星级酒店的固装木作工程中九楼安装交由第三人寇彬,并签订一份《木作(固装、活动家具)安装合同》。第三人寇彬又将其中部分房间交由杨顺波组织人力施工,并签订上述内容相同的合同。杨顺波又将其负责的部分房间交由李隆华组织人力施工,并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一份《木作(固装、活动家具)安装合同》。被告李海洪系李隆华的儿子,2015年9月被告李海洪随父亲进入上述工地做工。2015年10月9日被告李海洪受伤,因为受伤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李海洪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被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1份、仲裁庭审笔录1份、安装合同3份、住院病例1份、证人李隆华的证人证言等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除了看双方是否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外,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报酬的性质和支付形式等因素也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案中原告李海洪虽在被告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承建的装修工地做工,但原告李海洪做工是临时性的,上班时间存在随意性,做工期间并不完全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和安排,所以被告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成都安居天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洪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李海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凯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