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987号
原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盈酒店用品商行。经营者:邵玉琴。
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吴竞轶。
被告:杭州三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大厦店。
负责人:廖忠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盈酒店用品商行诉被告杭州三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大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盈酒店用品商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盈酒店用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盈酒店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盈酒店用品商行减半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芬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