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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378号

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俊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378号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10层。法定代表人高新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钢,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俊超,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