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378号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10层。法定代表人高新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钢,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俊超,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