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韩利民,男,汉族,住保定市。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韩利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6项、第25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晓军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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