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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22号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怀现、台前县盛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怀现,台前县盛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2号

申请人: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怀现,男,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台前县盛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