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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142号之一

李春兴与蔡支前、黄乌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兴,蔡支前,黄乌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42号之一原告李春兴,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潘秘清,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原告的女婿。被告蔡支前,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乌秧,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兴与被告蔡支前、黄乌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兴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兴负担。

审 判 长  陈奕辉

代理

审判员  黄达婧

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