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望,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小望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小望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偿还了全部工程款,下欠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