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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申00018号

吴福强与陈大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大忠,吴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申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大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福强。再审申请人陈大忠因与被申请人吴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大忠,嘉兴市南湖区风桥镇新民村路段时,因载货上方被架设的电线阻碍后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春

审判员李美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