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36号罪犯孙扬,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扬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