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女,197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屹,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万海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5]179号裁决申请执行周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万三千六百六十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海燕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屹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尚有人民币二百万三千六百六十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5]17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苏建永执行员王文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