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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291号

徐小莉与冉程、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莉,冉程,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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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鄂059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莉,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冉程,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凤阳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传小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小莉与被执行人冉程、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小莉于2016年6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程、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