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082号
原告:浙江拉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6号3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徐洁。
被告:绍兴鼎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明珠路世纪花园A幢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芬。
原告浙江拉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鼎鑫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绍兴鼎鑫酒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浙江拉托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浙江拉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若愚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倩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