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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521-2号

申请执行人陈学刚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刚,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521-2号

申请执行人:陈学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学刚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学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学刚货款212659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440元、执行费3156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有工程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4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