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侯区永能建筑机械租赁站。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号附***号。
负责人:刘勇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兵,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侯区永能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宝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中,因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周玉蓉
代理
审判员 邓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