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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86号

朱全胜与马永辉、王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全胜,马永辉,王深,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86号

原告:朱全胜,男,1950年1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二鹏,男,198年6月4日生,汉族。

被告:马永辉,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王深,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勇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家铭,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全胜诉被告马永辉、王深、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全胜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胜撤回对被告王深的起诉。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苏利军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