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887号原告黄雪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皇明,农民。
原告黄雪辉与被告张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残疾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04年因生活需要在原告处借款,约定月利息为1%,计算至2006年12月28日止,被告还欠原告利息17376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37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因生活需要向被告借款,截止至2008年12月28日,被告还欠原告本金39800元,利息26976元(其中2004年至2006年12月28日17376元,2006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9600元)。2006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书明“今欠到黄雪辉利息人民币17376元”。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另查明该2004年借款的本金及2006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9600元利息已经本院另案处理。2016年4月,原告就17376元利息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皇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雪辉17376元。本案诉讼费4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张皇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