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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恢61号

邴小娇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邴小娇,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邴小娇。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邴小娇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邴小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悦

代理

审判员  原源

代理

审判员  许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营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