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邴小娇。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邴小娇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邴小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悦
代理
审判员 原源
代理
审判员 许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营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