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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2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李文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李文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8号。法定代表人付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文勋,女,1968年1月29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27392.67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23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