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389号
原告:阜康市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阜康市城北路与天山街交汇处城关镇黄鸭坑村。
法定代表人:郑捷波。
被告:润波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郁韩。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康市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波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阜康市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我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5480元由原告阜康市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袁蕾蕾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马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