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宋功云。被执行人陈配。申请执行人宋功云与被执行人陈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绍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