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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1455号

王永成申请执行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成,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1455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鄂尔多斯市法制办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永成与被执行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萍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萍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萍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亚飞